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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加班費規定2016-12-22

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規定

  • 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規定

    一、勞動基準法第36條: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 二、平日加班費: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 (1)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 (2)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 三、休息日加班費: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項: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 (1)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。 (2)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 (3)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 (4)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(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)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。 四、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: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 五、例假日加班費: 勞動基準法第40條: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日」出勤,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