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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體育運動 企業可節稅

營利事業於「培養運動團隊或運動員」、「捐贈體育團體」、「推行員工體育活動」、「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」、
「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」等的支出,可無上限全列為營運成本,這項措施無疑提供企業藉由捐助體育來提升形象的優惠管道。

 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,雖有部分項目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,但因相關規定係於68、69年發布,與實務現況有所落差,
致企業於適用上常感不足,體委會為符合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現況,積極爭取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支出的之範疇。
經過不斷的協商與調整,在行政院相關機關支持下,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循「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」規定辦理。

資料來源 2012/03/08 台灣-工商時報/C4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