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赞助体育活动,实现社会责任财务知识库
赞助体育运动 企业可节税
营利事业于「培养运动团队或运动员」、「捐赠体育团体」、「推行员工体育活动」、「捐赠政府及学校兴设运动场馆设施或运动器材用品」、「购买国内举办运动比赛门票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」等的支出,可无上限全列为营运成本,这项措施无疑提供企业藉由捐助体育来提升形象的优惠管道。
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款项,虽有部分项目可作为费用列支不受金额限制,但因相关规定系于68、69年发布,与实务现况有所落差,致企业于适用上常感不足,体委会为符合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现况,积极争取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款项列为费用支出的之范畴。经过不断的协商与调整,在行政院相关机关支持下,依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循「经财政部项目核准之捐赠」规定办理。
数据源 2012/03/08 台湾-工商时报/C4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