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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地节税,要保留买入成本的相关凭证,才能达成节税效果财务知识库
若无法提示买入成本 捐地扣除额 公告现值16%计算
财政部表示,个人购买或继承公共设施保留地,在100年办理捐赠者,若无法提示买入成本,
今(101)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,可享有的公设地捐赠扣除额,仍应以土地公告现值的16%计算。
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国税局订定「100年度个人捐赠土地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认定标准」,
个人以购入土地办理捐赠,却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;或土地经由受赠或继承取得时,
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,应依土地公告现值16%计算。
财政部官员举例指出,甲君以20万元购入一块公共设施保留地,99年该地的公告现值为100万元。
甲君将该公设地捐赠给政府,依规定需按实际购入金额20万元,申报捐赠金额节税。
不过,在申报过程中,甲君因无法提出购地交易契约、资金往来等证明文件,税捐机关即
按该土地公告现值(100万元)的16%,以16 万元做为甲君的捐赠列举扣除额。
财政部官员提醒,个人捐赠若非属公设保留地、供公众通行之道路,也非属无法使用、不易
变价或管理的土地,其申报综所税列举扣除金额之认定,须以项目方式报请财政部核定。
数据源 2012/03/06 工商时报/A16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