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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商业会计法之适用对象为何? (§1、§2、§82)财务知识库
只要开设行号、公司,就要依商业会计法处理相关商业会计事务
依商业会计法第1条规定:「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,依本法之规定。」
依商业会计法第2条规定:「本法所称商业,指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,其范围依商业登记法、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。」
因此,举凡营利事业,不论是公营或民营,原则上均应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相关商业会计事务,而例外只有2种:
1.部分公营事业因兼具社会公益或政策任务,可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规规范,如会计法、预算法、审计法等,再适用商业会计法的规定。
2.小规模之合伙或独资商业得不适用商业会计法,而所谓小规模系指每月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之免用统一发票行号而言。实务上已申请使用统一发票者即非属小规模商业之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