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除 加入會員

忘記密碼請撥客服專線:04-2451-9069,謝謝!

close
會員專區
  • 線上諮詢
  • 合作提案
  • 繁體
  • 簡體
智策國際經營顧問
  • 經營顧問服務
  • 組織 & 人力資源管理專案
  • 市場 & 行銷管理專案
  • 職能基礎的人才培訓課程
  • 職能評鑑與e-HR管理系統

經營智庫 更多智庫

資訊中心

捐地節稅,要保留購入成本的相關憑證,才能達成節稅效果財務知識庫

若無法提示買入成本 捐地扣除額 公告現值16%計算

財政部表示,個人購買或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,在100年辦理捐贈者,若無法提示買入成本,
今(101)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,可享有的公設地捐贈扣除額,仍應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%計算。
  財政部會同各地區國稅局訂定「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」,
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,卻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;或土地經由受贈或繼承取得時,
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,應依土地公告現值16%計算。

財政部官員舉例指出,甲君以20萬元購入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,99年該地的公告現值為100萬元。
甲君將該公設地捐贈給政府,依規定需按實際購入金額20萬元,申報捐贈金額節稅。
  不過,在申報過程中,甲君因無法提出購地交易契約、資金往來等證明文件,稅捐機關即
按該土地公告現值(100萬元)的16%,以16 萬元做為甲君的捐贈列舉扣除額。
  財政部官員提醒,個人捐贈若非屬公設保留地、供公眾通行之道路,也非屬無法使用、不易
變價或管理的土地,其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,須以專案方式報請財政部核定。

資料來源 2012/03/06 工商時報/A16版